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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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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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583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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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10-11 |
2 |
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世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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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102民初4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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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05-14 |
3 |
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广东万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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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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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20-07-07 |
4 |
况力彬与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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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3639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况力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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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3-21 | 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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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力彬与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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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8386号之一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况力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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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1-11 00:00:00 | 2018-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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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194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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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411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 养生堂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武侯区同一堂食品经营部 深圳市同一堂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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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9411号武侯区同一堂食品经营部、深圳市同一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同一堂食品经营部、深圳市同一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武侯区同一堂食品经营部、深圳市同一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94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市同一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武侯区同一堂食品经营部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深圳市同一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被告武侯区同一堂食品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1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袁叶凤联系电话:0755-2105083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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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2 |
(2020)粤0307民初3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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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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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5号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及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二被告:一、立即停止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产品包装装潢设计高度近似的“生命需宝氨糖软骨素钙片”产品;二、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45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9日14时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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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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