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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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静成等陈梅峰、祝美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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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34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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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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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岸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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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特511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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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06 |
3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彩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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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24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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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4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少卫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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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25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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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5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燕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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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26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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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6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兆升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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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294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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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9-29 |
7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恒强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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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26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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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29 |
8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伟兵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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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264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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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29 |
9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仁友等周春芳、奚拥尧、赖鸿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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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05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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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07 |
10 |
林咸桥、林明、王笔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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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恢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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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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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1022民初42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何小伟 被告- 王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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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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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民初19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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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民初19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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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306.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陈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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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2 |
(2019)浙1022民初26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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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6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昌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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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昌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2民初26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朱昌芹偿还给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4972.0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7031.02元(暂算至2019年05月11日止共计32031.02元,自2019年05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且以月利率2%为限)。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松益、章春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姚振长,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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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3 |
(2019)浙1022民初1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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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1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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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22民初18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罗玉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按月利率5.08‰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的利息(系统已自动扣划了人民币64.43元);按月利率5.08‰加收30%支付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复息(截止起诉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6807.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香莲、何爱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罗香莲,定于2019年8月28日10点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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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4 |
(2018)浙1022民初5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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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2民初51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义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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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22民初51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李义都、包雪飞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按月利率5.58‰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的利息(系统已自动扣划了45.29元);按月息5.58‰加收30%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复息。2、判令被告韩苏青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奚圣旭独任审理,定于2019年2月22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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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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