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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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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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周初 周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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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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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2 |
2019粤03民初3803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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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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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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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3 |
2019粤03民初3803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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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周初 周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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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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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4 |
2019粤03民初3803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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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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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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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5 |
(2019)粤03民初3803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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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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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亿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381691.41元、罚息为3466225元、复利为8265.07元;2019年7月31日起的罚息以1.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19年7月31日起的复利以38169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对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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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6 |
(2019)粤03民初3803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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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周初 周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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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亿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381691.41元、罚息为3466225元、复利为8265.07元;2019年7月31日起的罚息以1.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19年7月31日起的复利以38169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对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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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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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起诉状、证据、举证应诉证据交换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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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周初 周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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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2019)粤03民初3803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3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法官助理:杨俊杰联系电话:835352212019年1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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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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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起诉状、证据、举证应诉证据交换通知书、裁定、查封结果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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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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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803号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2019)粤03民初3803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3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法官助理:杨俊杰联系电话:835352212019年1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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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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