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安监管罚(2017)067号 |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7月17日对你公司涉嫌对余姚百利特种纺织染整有限公司“5?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未对脱水机染色岗位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脱水机染色岗位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余姚百利特种纺织染整有限公司“5?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证明本案来源; 2、居民死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此次事故死者马福传死亡情况及生前身份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4、唐国军、李建华、章建文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共8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5、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此次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本机关于2017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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