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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东路24号6栋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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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3766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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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30
    2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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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963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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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1-04
    3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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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95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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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1-02-08
    4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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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769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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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1-01-03
    5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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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191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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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9-03
    6

    (2020)粤1972执4300号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镜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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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4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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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19 2020-07-17
    7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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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102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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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10 2020-07-23
    8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盛地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蔡文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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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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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02 2020-03-05
    9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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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1507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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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6-20
    10

    黄会明与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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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4405号 劳动争议

    原告-黄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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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0-15 2019-11-25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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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异168号,公告裁定,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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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异168号 -

    原告- 深圳金创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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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异168号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深圳金创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中止对放置于被异议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26台品牌为台群精机、型号为T-500B钻攻机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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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0
    2

    (2019)粤1972民初4132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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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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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132号之一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17日计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6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13元,均由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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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0
    3

    (2019)粤1972民初413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被告惠州市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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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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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4132号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应诉通知书、(2019)粤1972民初413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200元[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为68400元(600000×0.006×19个月);以600000元为基数计,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为10800元(600000×0.006×3个月);上述利息均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11时0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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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4

    (2018)粤1972财保561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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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财保56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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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财保561号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NO.0033908)。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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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2
    5

    向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公告送达(2018)粤1972执9134号案件《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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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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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134号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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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4
    6

    (2018)粤1972民初16521号公告应诉材料(东莞市镜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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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6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镜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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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6521号东莞市镜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镜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至8月13日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高光机20台,合同对出售设备价格、付款方式等作作了约定,设备款未结清之前,设备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原告将设备交付给被告后,而被告却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5月23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29092.6元,对账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729092.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2909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为13123.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3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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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8
    7

    (2018)粤1972执913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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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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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134号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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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8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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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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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之一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公民身份号码为42232319810224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5000元。本案诉讼费17626元,由被告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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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2
    9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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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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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35号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公民身份号码为42232319810224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长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425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5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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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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