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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通联商

    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7号未来研创园3幢A508-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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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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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之一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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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2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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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称:2019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平和蜜柚,原告在被告向其出具发票后5日内向被告支付货款。现《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经双方核算,被告需向原告退还货款109940元,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109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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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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