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之一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1-02-26 |
2 |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138号平和县国强来发果蔬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中通联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称:2019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平和蜜柚,原告在被告向其出具发票后5日内向被告支付货款。现《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经双方核算,被告需向原告退还货款109940元,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109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11-2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