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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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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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2516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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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06 |
| 2 |
余姚舜嘉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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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6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余姚舜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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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06-04 |
| 3 |
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等与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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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07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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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2-18 |
| 4 |
叶德邦与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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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27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叶德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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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8-10-22 |
| 5 |
余姚舜嘉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里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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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9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舜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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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9-05 | 2017-09-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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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告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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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077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被告- 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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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0777号之一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告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81民初10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租金79791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6020010400101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驳回原告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1元,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负担417元,被告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8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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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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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告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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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07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被告- 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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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0777号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办理的原告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道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告宁波世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租金79791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的利息25267.15元,此后每月增加1329.95元(利息按年息20%计算,若法院对此另有规定,按法院规定计算)。以上合计共105058.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公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余国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树明,人民陪审员许茶花共同组成。本院定于2019年1月9日9:4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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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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