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雄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民初3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货款53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负担261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
展开
|
2019-11-0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民初3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雄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3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1653元整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杨少婷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
展开
|
2019-06-05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雄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581民初17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雄盛服饰执照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雄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雄盛服饰执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7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海宁市立星氨纶包覆丝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1652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9月28日16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六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
展开
|
2016-07-0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