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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雁房产

    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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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沙堰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武侯区恒泰保健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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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民初40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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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10-30 2021-03-01
    2

    杜仲远与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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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2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杜仲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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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8-12-17 00:00:00 2019-01-29
    3

    再审申请人张林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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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民申264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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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10-10 2016-12-21
    4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金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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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武侯民初字第392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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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5-08-07 2016-11-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7民初4039号原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武侯区恒泰保健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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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民初40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武侯区恒泰保健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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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4039号原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武侯区恒泰保健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机投镇(双国用1994字第1307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即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8月14日14: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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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2

    (2018)川0107民初8260号原告杜仲远与被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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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2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杜仲远 被告- 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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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8260号原告杜仲远与被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仲远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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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9
    3

    (2018)川0107民初8260号原告杜仲远与被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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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82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杜仲远 当事人- 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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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8260号原告杜仲远与被告成都市金雁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在原告名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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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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