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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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飞与陈光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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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终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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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2-26 |
2 |
李飞与陈光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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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23民初154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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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26 |
3 |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飞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飞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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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民辖终1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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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30 |
4 |
李飞与陈光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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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23民初1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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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1-01-03 |
5 |
中华环保联合会、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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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终189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起诉人-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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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12-12 |
6 |
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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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辖终57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上诉人-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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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15 | 2017-08-28 |
7 |
高二英、罗海皇等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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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3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罗海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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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7-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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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珊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公司、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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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128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华环保联合会 被告- 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珊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公司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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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你公司、湖南珊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公司、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未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05月26日依法移送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监测费用等合计24200061.6元。(注:9240227.1元+14690812.5元+130000元+139022元=24200061.6元)二、依据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司(或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128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0年七月九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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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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