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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华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7号203铺自编A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与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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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当事人-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实验室 被告- 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 环境试验研究所 中国赛宝实验室”)诉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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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  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又名“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七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刟”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劭”。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540024462021-07-2716:55:48:255联系人:谢婉萍、周玺舜(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与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谢婉萍、周玺舜电话:020-83006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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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与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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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当事人-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实验室 被告- 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 环境试验研究所 中国赛宝实验室”)诉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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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  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又名“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返还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共计3032419元并支付利息(以303241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97元,由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9968952021-07-2117:25:50:0联系人:谢婉萍、周玺舜(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与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谢婉萍、周玺舜电话:020-83006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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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3

    (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与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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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被告-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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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已垫交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3032419元;2.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被告张晓华对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已垫付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716962021-01-2716:18:59:732联系人:谢婉萍、周玺舜(2020)粤0106民初39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与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谢婉萍、周玺舜电话:83006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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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4

    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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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初9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被告-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华 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申秋爱 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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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初991号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后,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不服(2018)粤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每月30万元的标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2.改判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对上述改判后的一审判决第一项,及一审判决第二至四项确定的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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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1
    5

    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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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初9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被告- 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华 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 申秋爱 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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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初991号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诉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广州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大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建实业有限公司、申秋爱、张长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每月3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合理代建期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赔偿金(按每月30万元的标准,从2019年8月15日计至2020年8月14日);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代建费用23284683.26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支付测绘费113116.6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04157元;五、驳回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2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负担案件受理费6669.9元;被告广州市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057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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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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