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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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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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被告- 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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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7号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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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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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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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被告- 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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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77号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宁波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易球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镇海新城管理委员会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腾退位于镇海区镇海大厦1301室房屋;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的租金235200元,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0.1%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7日的违约金为105840元;3、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租金补贴85913元,装修补贴78400元;以上合计总标的为505353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伟标、人民陪审员包国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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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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