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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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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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初1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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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34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判决后,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上诉状,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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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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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初1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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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34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判决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上诉状,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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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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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初1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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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第22186394、283831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黔立荷花酒”的侵权行为;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三、驳回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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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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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黔03民初1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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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祥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3民初134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曰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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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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