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盐(消)行罚决字〔2021〕0005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百步镇工业园区)车间(四)三层设置宿舍,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车间(四)一层、二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海盐奇标经编有限公司车间(四)一层、二层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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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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