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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缤商业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西路16号龙光尚街大厦2座20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王怡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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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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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1-05-12
    2

    罗清银、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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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执13642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罗清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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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4-02 2019-05-23
    3

    罗清银与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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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8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罗清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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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6-26 2018-10-24
    4

    上海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香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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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5624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原告-上海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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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4-23 2018-09-21
    5

    深圳市香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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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辖终1970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香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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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5 2018-04-30
    6

    上海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香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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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5624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原告-上海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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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0-30 2018-09-2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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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3-30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606执1364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07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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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怡忠 曾君龙 郑春玲 王锋 彭凛 吴文芳 张训练 冯秀珍 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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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芳、张训练、冯秀珍、罗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怡忠、曾君龙、郑春玲、王锋、彭凛、吴文芳、张训练、冯秀珍、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月30日的租金4437348.5元;二、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购买及安装电梯的损失513800元;三、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场地恢复原状费用560000元;四、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垫支的工程款及押金合共7770000元;五、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垫支的小商户保证金5081487元;六、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判决第1至5项的款项合共18362635.5元的利息(以18362635.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七、被告张训练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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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6
    2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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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怡忠 曾君龙 郑春玲 王锋 彭凛 吴文芳 张训练 冯秀珍 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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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训练: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怡忠、曾君龙、郑春玲、王锋、彭凛、吴文芳、张训练、冯秀珍、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通知你开庭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开庭时间如下:本案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邓杏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铭芳、人民陪审员龚莉青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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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3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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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 被告-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怡忠 曾君龙 郑春玲 王锋 彭凛 吴文芳 张训练 冯秀珍 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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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芳、冯秀珍、罗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雅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缤公司)、王怡忠、曾君龙、郑春玲、王锋、彭凛、吴文芳、张训练、冯秀珍、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海雅公司、锦缤公司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4437348.5元(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的租金,租金按682669元/月计算,共6.5个月);2.被告海雅公司、锦缤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擅自拆走案涉场地电梯2台的价值513800元;3.被告海雅公司、锦缤公司向原告支付案涉场地恢复原状费用560000元;4.被告海雅公司、锦缤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施工队工程结算费用及应退还的押金,合计7770000元;5.被告海雅公司、锦缤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支付的退还案涉场地小商户保证金等款项5081487元;6.被告海雅公司、锦缤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7.被告王怡忠、曾君龙、郑春玲、王锋、彭凛、吴文芳、张训练、冯秀珍、罗军在各自认缴出资金额的范围内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邓杏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铭芳、人民陪审员龚莉青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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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4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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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怡忠 曾君龙 郑春玲 王锋 彭凛 吴文芳 张训练 冯秀珍 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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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秀珍: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雅缤纷时代商业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怡忠、曾君龙、郑春玲、王锋、彭凛、吴文芳、张训练、冯秀珍、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989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训练、冯秀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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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1
    5

    (2018)粤0606民初18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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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8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罗清银 被告-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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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清银诉被告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经营押金100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邝贤祺、陈嘉惠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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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30
    6

    (2018)粤0606民初18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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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8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罗清银 被告-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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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清银诉被告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869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清银返还款项100000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清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罗清银负担670元,被告广东锦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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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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