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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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李明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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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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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张少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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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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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苏俊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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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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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罗晓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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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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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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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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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张俊塔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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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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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李国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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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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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朱桂良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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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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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刘智、曹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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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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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张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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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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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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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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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112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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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执1122号之一 李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敏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5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70510.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11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529号裁决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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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2 |
(2021)粤03执73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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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36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安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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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363号之一安小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5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3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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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3 |
(2021)粤0305执1500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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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002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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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002号之一田利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利东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73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0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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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4 |
(2021)粤03执29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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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90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蔡广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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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909号之一蔡广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广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20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29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209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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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5 |
(2021)粤03执2644号公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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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44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吴鸿健 孙佩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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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44号之四吴鸿健、孙佩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鸿健、孙佩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3)于2021年8月29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吴鸿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3座4603【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530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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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6 |
(2021)粤03执5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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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9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田利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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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93号之一田利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7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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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7 |
(2021)粤03执26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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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44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吴鸿健 孙佩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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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44号之三吴鸿健、孙佩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鸿健、孙佩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3)于2021年8月4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吴鸿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3座4603【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530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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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8 |
(2021)粤03执26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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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4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吴鸿健 孙佩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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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44号之一吴鸿健、孙佩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鸿健、孙佩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吴鸿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3座4603【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530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2021)粤03执26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鸿健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3座4603【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5307号】以清偿债务。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告知上述事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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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9 |
(2021)粤03执恢3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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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 徐小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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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32号之一徐小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3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小清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交汇处星海名城组团三第4栋4B房【不动产证号:4000412274】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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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10 |
(2021)粤03执28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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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8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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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76号黄馨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21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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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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