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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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3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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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拓普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南方分院 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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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393号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20393号原告深圳市拓普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南方分院、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661066.91元及逾期利息139806.39元(以1661066.91元为基数,按照年6%的资金占用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为139806.3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800873.3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林俊燕、吴浩民电话:0755-282823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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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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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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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彭春良 被告-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南方分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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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35号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南方分院、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春良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时15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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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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