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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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重不锈钢有限公司、晏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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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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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12 |
2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重不锈钢有限公司、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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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民初6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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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1-02 |
3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东莞惠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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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执1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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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20-01-03 |
4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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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催136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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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9-01-07 00:00:00 | 2019-01-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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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辖终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惠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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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18 |
6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浙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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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3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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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9-12-04 |
7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与宁波富星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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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民初108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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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 2018-08-25 |
8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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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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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20-07-24 |
9 |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谷海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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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76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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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7-06-27 |
10 |
吕昌贵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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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54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吕昌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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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7-02-08 | 2019-0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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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6民初2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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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28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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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原告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位于北仑区小港陈山69号1幢1号一号车间-5#房屋,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已支付的13456元可从中予以扣除);三、被告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水电费(按实结算),该款可从其已支付的5万元租房押金中予以抵扣(多退少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波北仑元晶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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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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