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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安基金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雪梅、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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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343号之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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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30
    2

    赵联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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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341号之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联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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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30
    3

    洪庆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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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342号之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洪庆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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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30
    4

    季钦与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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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602执3804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季钦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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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5-28
    5

    孙克强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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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206民初85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孙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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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3-30
    6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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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093、19097、19099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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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07
    7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季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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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6民终300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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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0-27
    8

    李森年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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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68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李森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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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12-31
    9

    李森年、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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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681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森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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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06 2020-12-25
    10

    6959季钦与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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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602民初6959号 劳动争议

    原告-季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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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2020-07-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203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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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0359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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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359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与被告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0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敏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冠邦-嘉年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一期)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2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敏返还投资本金68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86.16元,由原告王敏负担2576.66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809.5元。原告王敏已预交12386.16元,本院退回9809.5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980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1610667何湘波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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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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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18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孔宓 当事人-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杜玉康 被告-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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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4民初1867号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孔宓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18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308,296.89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318,296.89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杜玉康 电话:0755-2198189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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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3

    (2022)粤0304民初18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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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186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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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867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孔宓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18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308,296.89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318,296.89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杜玉康电话:0755-219818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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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4

    (2021)粤0304民初356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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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636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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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36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有富诉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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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5

    (2021)粤0304民初165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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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589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张会涛 被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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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589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张会涛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65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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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6

    (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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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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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告程鸾娈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56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292,374.96】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彭凯薇电话:0755-2198137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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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7

    (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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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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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潘治凡与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56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人民币【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292,374.96】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彭凯薇电话:0755-2198137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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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8

    (2021)粤0305民初72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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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7212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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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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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9

    (2021)粤0304民初24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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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248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李联文 被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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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248号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联文诉被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101万元及利息282374.96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292374.9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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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10

    (2021)粤0106民初10835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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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08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麦秀金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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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835号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165422021-05-0815:45:36:795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1)粤0106民初10835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020-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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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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