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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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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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4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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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6-10 |
2 |
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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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终19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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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6-04 |
3 |
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与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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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75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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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3-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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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7502号原告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网络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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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75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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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750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确定:上海草津电机有限公司支付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货款338040元,并支付佳成机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交纳专户名称: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228580699906337785,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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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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