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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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联硕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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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申23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联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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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9-18 |
2 |
深圳俊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利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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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299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俊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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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9-28 |
3 |
深圳市华士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檬通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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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62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士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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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4 |
4 |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久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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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75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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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1 |
5 |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张俊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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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169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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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0-15 |
6 |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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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497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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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3-30 |
7 |
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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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2437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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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29 |
8 |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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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227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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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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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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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722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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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11-03 |
10 |
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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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87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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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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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财保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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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61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俊 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 张俊 马鞍山创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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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财保612号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吴俊、马鞍山创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吴俊、马鞍山创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财保61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吴俊、马鞍山创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794371.02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夏尔联系电话:210501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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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2 |
(2021)粤0309执17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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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17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俊 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 张俊 马鞍山创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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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748号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吴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80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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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2020)粤03执4754号4754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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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俊 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 张俊 马鞍山创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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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4754号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久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吴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久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骏翱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吴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802号仲裁裁决书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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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二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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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彭洪文 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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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之一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桑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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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5 |
(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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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彭洪文 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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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桑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举证期限截至答辩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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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6 |
(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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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彭洪文 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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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之二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桑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税款人民币929290.07元以及服务费人民币8117.59元;二、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937407.66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缴),合计人民币186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3元,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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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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