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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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赵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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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305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赵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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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2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美云、高寿喜、高庆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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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执2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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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9 |
3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陈正明、高水莲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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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执144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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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1 |
4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黄滥明、陈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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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7350号之五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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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03 |
5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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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26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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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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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区爱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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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68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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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09 |
7 |
青岛瑾瑞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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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3执异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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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29 |
8 |
青岛瑾瑞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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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3执异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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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6-29 |
9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夏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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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2895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夏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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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9 |
10 |
青岛瑾瑞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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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03执异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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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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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明华、闵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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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07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闵云妹 沈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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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东: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732号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明华、闵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明华、闵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利息0.01元,逾期违约金43594.52元;二、被告沈明华、闵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如被告沈明华、闵云妹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沈明华、闵云妹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425号畅意苑12幢-1101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9)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20572号)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7元,由被告沈明华、闵云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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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2 |
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传兵、梁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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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传兵 梁培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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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郑传兵、梁培培: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0号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传兵、梁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931.22元,期内利息人民币18712.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期内逾期违约金55232.88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8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为止按照未还本金1020931.22元为基数,年化利率24%计算的罚息;4、判决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47幢112室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违约损失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5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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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3 |
(2020)粤0118执6644号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毛沛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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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6644号 | - |
原告-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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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6644号毛沛成:本院受理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毛沛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535195132020-08-2816:16:18:512(2020)粤0118执6644号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毛沛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申请,公告,送达,毛沛成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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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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