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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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路罚[2020]03(41)1064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P228/浙B8HP2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5月13日19时29分车号为浙B8P228/浙B8HP2挂的车辆行驶在X118330282周庵公路K5+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610千克,超限261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64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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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2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71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P228/浙B8HP2挂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2日14时2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九龙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2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6.2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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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71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P228/浙B8HP2挂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8日09时5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大隐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9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9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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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71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P228/浙B8HP2挂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8日11时5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云龙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3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6.3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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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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