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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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狮市贤瑛牛肉摊、周志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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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贤瑛牛肉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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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国光中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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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国光中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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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福建省南安国光中学与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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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南安国光中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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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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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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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73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美珠 被告- 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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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236878):本院受理原告陈美珠与被告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73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蔡明志联系电话:0595-88617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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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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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8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志平 石狮市贤瑛牛肉摊 被告- 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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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贤瑛牛肉摊、周志平与被告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809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贤瑛牛肉摊、周志平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厦门市蓝波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8时30分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李美好联系电话:0595-886172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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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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