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新农村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龙路9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9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麟凤耕读文化有限公司、成都麟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民初279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7-26
    2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创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民初182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7-27
    3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豪清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执异2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6
    4

    李阳惠、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执异176号 追偿权纠纷

    异议人-李阳惠
    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12
    5

    景春花、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民终2881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景春花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4-14
    6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豪清实业有限公司、黄祖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121)川0121民初55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4-19
    7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黑洋洋农业有限公司、王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执保54号 -

    当事人-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黑洋洋农业有限公司
    王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25
    8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黑洋洋农业有限公司、王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民初3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4-19
    9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黑洋洋农业有限公司、王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民初3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4-19
    10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睿兴菌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21民初19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睿兴菌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2-2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起起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杨先露 谭翌薇 杨先燕 杨先雨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G60 2018-09-07
    2 (2018)川0121民初1163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起起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杨先露 谭翌薇 杨先燕 杨先雨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堂县人民法院 G44 2018-05-31
    3 (2016)川0121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喻斌 喻泽顺 朱显沛 华正万 高祝琼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G07 2016-10-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21民初2411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21民初24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刘宗泰 于满洋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1民初2411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宗泰、于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息3234134元;二、被告刘宗泰、于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34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8%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宗泰、于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6826元;四、被告刘宗泰、于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五、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412号16栋1-2层房屋及土地103.88平方米(产权证书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70251,业务件号:权2012400,土地证:金堂国用2014第5630号);2.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412号9栋1层、7栋1层、6栋1层、10栋1-2层、8栋1-3层房屋及土地3605.82平方米(产权证书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702052,业务件号:权2012401,土地证:金堂国用2014第5630号)】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02元,由被告刘宗泰、于满洋、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13
    2

    (2019)川0121民初2412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21民初24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刘宗泰 于满洋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1民初2412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刘宗泰、于满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息4313678元;二、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136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8%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62735元;四、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五、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刘宗泰、于满洋在上述第五项抵押物处置款范围外,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30元,由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13
    3

    (2019)川0121民初2411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泰、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21民初2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宗泰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1民初2411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泰、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代偿本金息323.4134万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按年利率6.8%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结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50817.19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违约金64.6826万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判令对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412号土地及房产)进行处置,处置价款由原告在1、2、3、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5月14日原告以于满洋为共同借款人为由,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淮口法庭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5-24
    4

    (2019)川0121民初2411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泰、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21民初2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宗泰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1民初2411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泰、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代偿本金息323.4134万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按年利率6.8%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结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50817.19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违约金64.6826万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判令对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412号土地及房产)进行处置,处置价款由原告在1、2、3、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淮口法庭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5-09
    5

    (2019)川0121民初2412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泰、于满洋、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21民初241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宗泰 于满洋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1民初2412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泰、于满洋、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代偿本金息431.3678万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按年利率6.8%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结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67865.54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违约金86.2735万元;判令被告刘宗泰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万元;判令对被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设备机器和位于金堂县淮口镇解放路412号土地及房产)进行处置,处置价款由原告在1、2、3、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刘宗泰、于满洋在抵押物处置价款外,对第1、2、3、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11时00分在本院淮口法庭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5-0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