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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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471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天虹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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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471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天虹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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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天虹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22397.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397.5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772021-06-1101:56:10:0(2021)粤0113民初471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天虹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公司,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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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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