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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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鱼市监处字〔2022〕43号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有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04/30、2021/09/15的“柳螺香柳州螺蛳粉”【净含量:300g(米粉包110g,配料包190g);保质期:180天】,上述批次食品中使用了含有氢化植物油的食品配料,但其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4项“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的规定。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批次涉案食品***袋,其中已售出***袋,成本价为***元/袋,销售价为***元/袋,利润为**元/袋,剩余150袋均存放于成品库中,已被执法人员查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880元。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截至目前,未有产品召回,故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88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书证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本局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柳鱼市监处告字〔2022〕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柳螺香柳州螺蛳粉”使用了含有氢化植物油的食品配料,但其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4项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8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柳螺香柳州螺蛳粉”150袋;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8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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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详情 |
2 | 柳鱼市监处字〔2020〕247号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7.10元;2.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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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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