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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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099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诉张训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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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0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训波 李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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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训波、李翠萍:本院受理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诉被告张训波、李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902民初10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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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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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执异1号张玉玲等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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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执异1号 | - |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 金长权 张玉玲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孟村回族自治县钰坤管件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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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训波、孟村回族自治县钰坤管件经销处、张臣彬、姜惠香:本院受理异议人金长权、张玉玲、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训波、孟村回族自治县钰坤管件经销处、张臣彬、姜惠香、金长权、张玉玲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02执异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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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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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执异1号张玉玲等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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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执异1号 | - |
原告-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 金长权 张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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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训波、孟村回族自治县钰坤管件经销处、张臣彬、姜惠香:本院受理异议人金长权、张玉玲、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训波、孟村回族自治县钰坤管件经销处、张臣彬、姜惠香、金长权、张玉玲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及上诉状。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金长权、张玉玲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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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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