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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维达

    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碧水龙庭4栋1单元5B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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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恢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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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3-11 2020-07-01
    2

    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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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0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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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8-02 2018-10-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恢279号终结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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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6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连仁广。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戴义真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楼C 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园西工业区栋段六楼房 当事人- 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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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6237号(2020)粤0305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13楼C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70583。法定代表人:戴义真。被执行人: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园西工业区25栋1段六楼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700259。法定代表人:连仁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5执623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139.2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以及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裁定受理案外人李明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2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6237号、(2020)粤0305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振海审判员陈玲审判员刘璟二○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曾嘉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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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2

    (2018)粤0305执62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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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6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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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6237号深圳优派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04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62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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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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