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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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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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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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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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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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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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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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05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 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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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负责清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两被告负担2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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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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