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米睿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185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29 |
2 |
杨忠万与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豪仕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16441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原告-杨忠万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11 |
3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聚乐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112民初22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9-24 |
4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45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01 |
5 |
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与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27 |
6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算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2民初3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5 |
7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112民初279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6 |
8 |
重庆涛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民终2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涛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5-13 |
9 |
重庆清华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民申32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清华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
展开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15 |
10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永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112民初273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2 | (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3 | (2018)渝0112民初4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阿卡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4 | (2018)渝0112民初181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 逯代贵 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7 |
5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 逯代贵 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7 |
6 | (2018)渝民终3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新浩南线缆有限公司 唐建明 唐岭 唐巍 唐静 刘英军 喻兴才 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县正大煤业有限公司 开县恒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县富森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县万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玉门广厦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54 | 2018-06-12 |
7 | (2018)渝民终36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网盛线缆有限公司 唐建明 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 唐岭 唐巍 唐静 汪永兴 彭英 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县正大煤业有限公司 开县恒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县富森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县万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玉门广厦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G54 | 2018-06-12 |
8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8 |
9 | (2017)渝0112民初211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10 | (2017)渝0112民初211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渝0112民初6133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12民初61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河山博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任毅 常中仁 谢忠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渝0112民初6133号北京河山博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毅、常中仁、谢忠:本院受理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河山博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毅、常中仁、谢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对原被告持股的公司重庆市光彩悠悦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9日注销)向原告欠付的租金4896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9日起至结清全部租金之日止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金额为93350.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5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15 |
2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 逯代贵 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逯代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逯代贵、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2018年9月25日解除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逯代贵签订的《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广场配套商业租赁合同》;二、被告逯代贵、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的租金131806.06元;三、被告逯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至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220194.94元;四、被告逯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38100.5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39701.9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50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50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50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2199.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5日支付;以43048.2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3048.2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43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上滞纳金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五、被告逯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即高科总部广场4号楼一楼2#场地返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六、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1-16 |
3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 逯代贵 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逯代贵、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2018年9月25日解除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逯代贵签订的《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广场配套商业租赁合同》;二、被告逯代贵、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的租金131806.06元;三、被告逯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至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220194.94元;四、被告逯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38100.5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39701.9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50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50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050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2199.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5日支付;以43048.2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43048.2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43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上滞纳金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五、被告逯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即高科总部广场4号楼一楼2#场地返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六、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2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1-02 |
4 |
(2018)渝0112民初4938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493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乾新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938号重庆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乾新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尊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重庆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97421.13元;二、被告重庆尊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重庆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9742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重庆市昊德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乾新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重庆尊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重庆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4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9-04 |
5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27379.2元;二、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3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9-03 |
6 |
(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8)渝0112民初5887号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拖欠的租金686213.75元;二、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14485.5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314485.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157242.7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80971.61元;以68621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71元,由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1元、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8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28 |
7 |
(2018)渝0112民初4516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45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516号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租金824257元;二、被告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腾退并搬离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7号即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一号B栋05楼房屋;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3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03 |
8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 逯代贵 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54号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星辉创美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逯代贵、重庆捷轲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三被告共同返还房屋;3、三被告共同支付2016年8月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欠付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4、三被告共同支付按日租金的三倍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5、三被告支付律师费;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8154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7-27 |
9 |
(2018)渝0112民初4516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45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516号重庆捷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渝高科ZC2016年(财富一号)租字第1号《重庆高科·财富园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用)》已于2017年12月26日予以解除;2、判决被告立即腾退搬离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07号即重庆高科财富园一号B栋05楼整层面积为701.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832284.75元,以及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自拖欠之日起至结清全部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的滞纳金为189687.28元,详细计算情况详见附表);4.判决被告承担从2017年12月26日至实际腾退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现暂算至2018年1月16日为51882.24元,详细计算情况请见附表);5、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451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8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4-18 |
10 |
(2017)渝0112民初21153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211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1153号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并搬离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水星科技大厦北翼写字楼2楼20#房屋;二、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398945.28元;三、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以11154.72元/月为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算至被告腾退并搬离案涉房屋时止;四、驳回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保全费3082.74元,由被告重庆奥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8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4-1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