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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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求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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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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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求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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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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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楠益家创意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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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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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楠益家创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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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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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郝亚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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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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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李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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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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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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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6950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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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69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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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6950号李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540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彭都贵下一篇(2021)粤1972执7970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三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饶卫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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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1)粤1972执695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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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69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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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6950号李云: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45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60638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15264号民事裁定书(东莞市加伟利酒业有限公司)下一篇(2020)粤1972执恢462号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吴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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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2021)粤1972民初13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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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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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91号郝亚莉(公民身份号码为6125221979040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你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2日)已解除;2.你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8月的租金共计123550元;3.你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水电费共计718.2元;4.你向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滞纳金共计9366.27元;5.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日,原告与你签订了《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将座落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珊美村明丰广场B座7楼D单元给你作为经营使用,该商铺的实际租赁面积为500平方米,该商铺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2.该商铺的租金标准均为每月每平方米35.3元,该商铺租金3年内不变(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3.该商铺的租金等其他费用,你应每1个自然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你应在每个支付的租赁期前一个月的20日前将租金等费用交付到原告指定账户;6.因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租金差价损失、中介费、广告费、装饰装修拆除费、留存物品保管费和处理费、物业管理费、法院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你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6.租赁期间,你出现租赁合同第八条8-4中任意一个违约情形的(包括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达到15日或欠付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你交付了上述租赁铺位,且你也成立了相应的商铺进行营业。截止今日,你尚拖欠原告案涉该铺位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暂共计133634.47元。经原告多次向你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物业租赁合同、写字楼防水安全责任书、租户管理公约、欠租明细表及租赁商户缴款单、2020年4月21日、5月13日、6月1日租金催收函、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租赁商户缴款单、租金催收函快递证明、微信发送截图、邮件截图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12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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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4 |
(2019)粤1972民初18020号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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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0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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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020号于殿君(2224031973082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及张胜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东莞市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张胜文签订了两份《东莞厚街明丰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将座落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明丰广场负一楼6号铺位以及座落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明丰广场负一楼6A号铺位出租给张胜文作为经营使用,其中,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明丰广场负一楼6号铺位的租赁面积为60平方米,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明丰广场负一楼6A号铺位的租赁面积为160平方米,上述两个铺位的租赁期限均为6年,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2、上述两个铺位的租金标准均为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该铺位租金2年内不变(2015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自第3年开始,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每两年递增5%);3、上述两个铺位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均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该物业管理费2年内不变(2015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自第3年开始,物业管理费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每两年递增5%);4、上述两个铺位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张胜文应每2个自然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张胜文应在每个支付的租赁期前一个月的21日前将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交付到原告指定账户;5、张胜文逾期缴纳上述两个铺位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未付款项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因张胜文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租金差价损失、中介费、广告费、装饰装修拆除费、留存物品保管费和处理费、物业管理费、法院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张胜文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7、租赁期间,张胜文出现租赁合同第二十四条24-2-4中任意一个违约情形的(包括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达到15日或欠付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胜文赔偿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张胜文交付了上述两个铺位,且张胜文也成立了相应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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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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