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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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张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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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执恢3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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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12 |
2 |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黄强、林立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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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执恢92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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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3 |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友善粮油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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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执恢45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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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23 |
4 |
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富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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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民初38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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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13 |
5 |
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丁雨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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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民初23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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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01 |
6 |
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丁雨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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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民初23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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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01 |
7 |
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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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破申9号 | - |
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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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6-02 |
8 |
韩婉君、周香莲、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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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2执恢1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韩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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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17 |
9 |
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好方向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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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435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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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9-18 |
10 |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长兴丰盛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好方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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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64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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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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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22民初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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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2民初4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姚长生 姚斌 姚剑 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 姚长生 姚斌 姚剑 严三民 严建民 严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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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长生、姚斌、姚剑、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缴款通知书。判决内容:一、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367128.5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依照未履行部分的代偿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对被告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1元,由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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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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