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20]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3年-2018年期间,你单位计提并通过母公司以代垫发放形式向8名外籍员工支付工资薪金9032250元,上述支付的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430238.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履行应扣未扣税款义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3430238.0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715119.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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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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