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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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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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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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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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2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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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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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原告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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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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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2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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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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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芃芃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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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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