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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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位与广东华美易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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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5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钱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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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2-26 |
2 |
钱位与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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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03民初44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钱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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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3 |
钱位与广东华美易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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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03民初44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钱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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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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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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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483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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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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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位与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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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03民初44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钱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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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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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晶与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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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03民初44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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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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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晶与怀化市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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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603民初44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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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9 |
8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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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1818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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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8-26 | 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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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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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16030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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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10 |
10 |
刘双梅与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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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382民初115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刘双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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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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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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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0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四莲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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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028号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四莲诉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四莲偿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四莲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三、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前述两项判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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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2 |
(2021)琼0108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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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0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四莲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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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029号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四莲诉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四莲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四莲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三、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前述两项判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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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2021)琼0108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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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0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四莲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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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031号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四莲诉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四莲偿还借款10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四莲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三、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前述两项判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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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4 |
(2021)琼0108民初4029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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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0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四莲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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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029号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四莲诉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民事答辩状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7002.74元),共计37002.74元。2、判决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费1500元由三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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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5 |
(2021)琼0108民初403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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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0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四莲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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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031号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四莲诉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民事答辩状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湖南华瑞天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9年7月2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2489.92元),共计13289.92元。2、判决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费1500元由三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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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6 |
(2021)琼0108民初4028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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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0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四莲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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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028号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四莲诉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星投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民事答辩状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9年7月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5243.84元),共计27243.84元。2、判决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费1500元由三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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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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