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台州艾友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个人独资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3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个人独资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4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与台州艾友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5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6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台州市龙菲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7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与台州耐信电气有限公司、郭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8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罗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
展开
|
- | - | - |
| 9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与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 10 |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与台州市龙菲工艺品有限公司、罗龙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
展开
|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浙1004民初570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被告- 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 童祖军 王洁 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为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0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浙1004民初5709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1004民初570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 被告- 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 童祖军 王洁 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 收起
...
展开
|
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报酬人民币97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被告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1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6-12-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