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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大箱包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73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依贵人箱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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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2破申15号 -

    申请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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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08-31
    2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掌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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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2执1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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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10-30 2019-11-01
    3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王双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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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684执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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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10-28 2019-11-18
    4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掌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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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2民初11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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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10-26 2019-05-09
    5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依贵人箱包有限公司、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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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2民初11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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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08-20 2019-05-24
    6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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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3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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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12-15 00:00:00 2018-06-07
    7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陈德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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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3民初02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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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07-29 2016-08-03
    8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刘荣建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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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2执118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02-16 2017-01-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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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3民初02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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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中奥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3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驳回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大大箱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4)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400元,合计2350元;(5)承担案件执行费1196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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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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