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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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越文综罚字〔2021〕3号 |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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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穗越市监处字[2021]411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锅小闹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EP55L法定代表人:赵凡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第七层自编:中华广场第七层A01、L02成立日期:2018年3月5日经营范围:餐饮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第七层自编:中华广场第七层A01、L02的广州市锅小闹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有无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27瓶、无中文标签的“AUSCESS”气泡酒3瓶、无中文标签的“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2瓶。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清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于2021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Corona”啤酒、“AUSCESS”气泡酒、“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等预包装食品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第七层自编:中华广场第七层A01、L02对外销售,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凭证,没有记录所购进预包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局认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广州樽意泽贸易有限公司购进“Corona”啤酒10箱,进货价为每箱145元,每箱有24瓶,每瓶的进货价为6元,销售价为每瓶19元;于2020年7月10日向广州市乐醇轩酒业有限公司购进“AUSCESS”气泡酒120瓶,进货价为每瓶40元,销售价为每瓶108元;于2018年10月15日向广州大德铭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进“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60瓶,进货价为每瓶155元,销售价为每瓶318元。上述商品到货时随货附有单独的中文标签,当事人没有及时将上架销售的商品贴上中文标签,将无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29瓶、无中文标签的“AUSCESS”气泡酒3瓶、无中文标签的“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2瓶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第七层自编:中华广场第七层A01、L02对外销售。至2021年5月7日被本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无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2瓶,销售金额为38元。尚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为1473元的无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27瓶、无中文标签的“AUSCESS”气泡酒3瓶、无中文标签的“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2瓶被本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511元,违法所得为26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告字[2021]223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局书面提出处罚金额过高,恳请从轻或取消处罚的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已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其商品未能召回,经综合考量,当事人没有从轻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在自由裁量时已考虑了当事人的情节。因此本局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阶段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6元(贰拾陆元整);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27瓶、无中文标签的“AUSCESS”气泡酒3瓶、无中文标签的“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2瓶;三、罚款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 合并以上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6元(贰拾陆元整); 三、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orona”啤酒27瓶、无中文标签的“AUSCESS”气泡酒3瓶、无中文标签的“CASALEDELLOSPARVIERO”红酒2瓶; 四、罚款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6,026元(叁万陆仟零贰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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