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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曦昀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应急罚〔2019〕230号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泗门)安监责改〔2019〕047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  2、王依建、潘玉泉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建议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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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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