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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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发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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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辖终5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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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30 |
2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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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2101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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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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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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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2008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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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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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科沙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科沙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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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民辖终15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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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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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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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1099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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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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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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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81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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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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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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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83867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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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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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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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7077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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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4-16 |
9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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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辖终1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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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7-14 | 2020-07-29 |
10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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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辖终15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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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7-14 | 2020-07-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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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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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虞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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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之一虞啸华:本院受理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啸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1076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51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以4224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85.1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82.55元,被告负担9320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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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2 |
(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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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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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之一虞啸华:本院受理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啸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1076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51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以4224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85.1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82.55元,被告负担9320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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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3 |
(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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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虞啸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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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300号虞啸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啸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1076232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333.33元(以首期付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3、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人民币417952.9元(以逾期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利率1‰,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以上金额合计11547518.23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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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4 |
(2020)粤03执58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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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8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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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810号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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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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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成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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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065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福州中科精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伟林 王小英 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刘铁华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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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福州中科精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刘铁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吴伟林、王小英、刘铁华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科精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2700万元及违约金。驳回福州中科精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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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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