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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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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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92民初1571号 | 追偿权纠纷 |
起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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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9 |
2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显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汉鑫软木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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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执780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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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2 |
3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林启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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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执恢6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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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24 |
4 |
李翠容、被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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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执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翠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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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24 |
5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天大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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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1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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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10 |
6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翠容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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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执保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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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8 |
7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小均、李华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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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70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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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22 |
8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华栋、吴小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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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70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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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2 |
9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亚美胶带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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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70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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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5-12 |
10 |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亚美胶带有限公司、四川杰邦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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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70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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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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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703民初32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市祥瑞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泸州市易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田祥瑞 张育新 邓强 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 李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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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2-08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绵阳市祥瑞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泸州市易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田祥瑞 邓强 张育新 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 李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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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7-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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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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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吴亚平 张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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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四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由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34441元及资金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从2012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3.5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800万元在执行中予以品迭)”“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人民币16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万元违约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吴亚平、张倩签订的两份《最高额质押合同》有效,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就该合同《质押物清单》中载明的股权在人民币16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并由吴亚平、张倩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10%的违约责任”;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所述款项在人民币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40万元违约金”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所述款项在人民币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70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096元,由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亚平、张倩负担。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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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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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1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吴亚平 张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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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民终1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油市三合镇富乐领江一期3栋1单元7楼3号、8楼3号、9楼3号、10楼3号、11楼3号、12楼3号、13楼3号、14楼3号、15楼3号、16楼3号、17楼3号、18楼3号、19楼3号、20楼3号、21楼3号、22楼3号、23楼3号、24楼3号、25楼3号、26楼3号以及3栋2单元26楼6号、28楼3号共22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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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3 |
(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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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1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吴亚平 张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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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民终1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600万元范围内继续对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工商银行三合支行230842260910002072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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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4 |
关于本院受理的(2018)川0781执2123号追偿权纠纷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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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81执21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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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涛、张清华、蒋明、绵阳锦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汤克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且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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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5 |
(2018)川民终1134号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吴亚平,张倩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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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13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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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富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亚平,原审被告张倩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民终1134号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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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6 |
(2018)川07执334号林启冲、林玲、王仁军、曾霞、付华兰、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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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执3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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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公司)与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绵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07执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7万元,林启冲、付华兰对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4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启冲、付华兰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林启冲、林玲、王仁军、曾霞、付华兰、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向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67380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69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你(公司)在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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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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