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高新(消)行罚决字〔2020〕0049号 | 国家高新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高新区新晖路150号的宁波爱米达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3号楼封闭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爱米达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广贤路96号)(账号:91907400185350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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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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