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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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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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1行终233号 | 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
上诉人-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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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0 |
2 |
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安业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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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6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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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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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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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54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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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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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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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11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 郑松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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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1160号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6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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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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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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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郑松枫 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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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 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34号自编2号401): 郑松枫(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居委镇郊维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的租金(按每月14145元计算); 三、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4569.35元计算); 四、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电费438.1元; 五、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2710元和其他综合保证金700元; 六、被告郑松枫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4元,由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183102021-05-1015:30:04:395联系人:杨曼、颜姣(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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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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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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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 郑松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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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郑松枫:郑松枫(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居委镇郊维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郑松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244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1日解除,拟解除合同的合同标的为354909.6元。其中: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租金按14569.35元/月标准计算;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租金按15006.45元/月标准计算。2、判决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交还承租物业;3、判决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0日至8月11日租金(按14145元/月标准支付)和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每逾期1天,按当月月租金额1%标准支付,自欠费当月的11日起计);房屋租金:28290元,违约金(暂计):38050.05元(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共269天);4、判决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1日至交回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期租金(按2*14145元/月标准)和违约金(按占用期租金总额的50%标准支付);占用期租金(暂计):54694元(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占用期违约金(暂计):27347元;5、判决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6月电费和至缴纳电费之日止的滞纳金(每日按所拖欠电费总金额的1%标准支付,自欠费当月的11日起计)电费:438.1元(电费单明细:4月185.9元,5月158.6元6月93.6元)滞纳金(暂计):555.27元(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6、判决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和其他综合保证金归原告所有。租赁保证金:22710元,综合保证金:700元,以上3-6项合计172784.42元(暂计);7、判决被告(郑松枫)对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判决被告(广州优越体育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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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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