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北综执工业罚〔2020〕40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辽宁路(科兴路以南路段)建设道路硬底化,非法用地面积共6268.8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9月4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工业告〔2020〕3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部分)序号6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268.81㎡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6268.81㎡土地处以每10.00元/㎡元的罚款,共计捌万壹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62688.1)人民币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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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综执工业罚〔2020〕39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澳门路东南段(科盛路至辽宁路段)建设道路硬底化,非法用地面积共8174.42㎡。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9月4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工业告〔2020〕3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土地部分)序号6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74.42㎡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8174.42㎡土地处以每10.00元/㎡元的罚款,共计捌万壹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81744.2)人民币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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