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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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大丰浪克泳装经营部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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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5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都区大丰浪克泳装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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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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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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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财保61号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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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0 |
3 |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玉伦、周其端、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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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执异290号 | - |
异议申请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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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25 |
4 |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玉伦、周其端、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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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执异291号 | - |
异议申请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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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25 |
5 |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玉伦、周其端与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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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执监27号 | - |
申诉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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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25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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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执2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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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27 |
7 |
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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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442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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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30 |
8 |
李旻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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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执74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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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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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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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执3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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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29 |
10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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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执15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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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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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民终10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上诉人-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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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8-02-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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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01执1544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0 | 详情 |
2 | (2019)沪0101执7402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9 | 详情 |
3 | (2018)云0630执73号 | 水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7 | 详情 |
4 | (2017)沪0106执984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04 | 详情 |
5 | (2016)川1502执3671号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07 | 详情 |
6 | (2015)宜执字第00109号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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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执异3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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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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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光兰: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绿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37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云南绿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9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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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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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30民初2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崔士伟 当事人-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汤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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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630民初267号原告崔士伟诉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67916.8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367916.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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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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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30民初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汤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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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630民初60号原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30279.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还清2330279.21元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4日为312956.50元),以上两项合计2643235.71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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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4 |
(2018)川0108民初5522号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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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52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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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5522号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定作费240,000元;二、被告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三、驳回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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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5 |
(2018)川0108民初5522号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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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52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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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5522号原告宜宾市意境模型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盈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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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6 |
(2016)云01民初729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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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729之一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周道红 许光兰 周刚强 毕晓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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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729之一号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72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6)云0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3219203.49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并支付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8%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债务清偿的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盐房盐津县他字第(2015)161号《房屋他项权证》所抵押的房屋,以及依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50603第001-02号)所抵押的机器设备(设备明细以《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清单为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1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云0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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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7 |
(2016)云01民初728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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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728之一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周道红 许光兰 周刚强 毕晓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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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728之一号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72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6)云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82382.73元,支付逾期利息、复利5425723.21元(截至2017年6月11日),并支付以19982382.73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按月结息。债务清偿的顺序为:(1)费用,(2)本金,(3)逾期利息、复利。二、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依据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419964号、第201419965号、第201419966号《房屋他项权证》所抵押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周道红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40521第001-01号)项下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22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为限;许光兰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40521第001-03号)项下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9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为限;周刚强、毕晓芹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40521第001-02号)项下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11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为限。三、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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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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