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606民初17536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606民初1753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嘉洪丰标牌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报酬1037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7.55元,财产保全费1038.77元,合共2226.32元,由被告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2-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