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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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龙运动; 被保全人: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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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602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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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5 |
2 |
龙运动、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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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保4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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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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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运动与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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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2589号 | - |
申请人-龙运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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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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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与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友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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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9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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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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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庞希如、陈友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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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743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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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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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勇与陈友恩、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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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623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胡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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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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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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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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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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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超与陈友恩、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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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697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肖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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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11-06 |
9 |
雷正聪与陈友恩、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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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607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雷正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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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1-06 |
10 |
张宏峰与陈友恩、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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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62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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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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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民终2498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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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49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城 被上诉人- 陈友恩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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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2498号陈友恩: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城与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5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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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2 |
(2020)粤2071民初4945号陈友恩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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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94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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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城诉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友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民初4945号民事上诉状,公告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2020)粤2071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王城原审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陈友恩、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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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3 |
(2019)粤20民终7434号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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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743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庞希如 被上诉人- 陈友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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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7434号陈友恩: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庞希如与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7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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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4 |
(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五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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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五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 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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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五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吴康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泽全、吴康成及第三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康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19200.07元;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对被告吴康成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倪泽全对被告吴康成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在35760.02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5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88元,由被告吴康成负担3000元,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对被告吴康成应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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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5 |
(2019)粤20民终7434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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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743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庞希如 陈友恩 陈友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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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7434号陈友恩: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庞希如、陈友恩及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02月1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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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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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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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四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倪泽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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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四吴康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泽全,第三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一、因本案与你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通知追加你方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给予各方当事人十五天的举证期(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权利。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14时30分,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200900元;(财产损失包括饰品47133元;裙子55266元;帽子8584元;眼镜6894元;鞋子5697元;箱包3598元;其他财产损失73728元;装修损失65580.07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洗衣费107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255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4368元,诉讼保全费2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合计5388元)。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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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1 |
7 |
(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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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三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 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倪泽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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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149号之三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柠檬香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粥员外餐饮店、深圳市中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泽全,第三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及第三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一、因本案与吴康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通知追加吴康成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给予各方当事人十五天的举证期(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权利。二、本案三次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200900元;(财产损失包括饰品47133元;裙子55266元;帽子8584元;眼镜6894元;鞋子5697元;箱包3598元;其他财产损失73728元;装修损失65580.07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洗衣费107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2550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4368元,诉讼保全费2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合计5388元)。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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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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