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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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畅,李元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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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357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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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2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梁治,李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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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357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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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3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梁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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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357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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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4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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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357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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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5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段凤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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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126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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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25 |
6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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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124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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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24 |
7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周良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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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126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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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24 |
8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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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68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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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8 |
9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吴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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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98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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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10 |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乔德航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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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99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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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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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42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周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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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2 | (2017)渝0112民初43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苏波 张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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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3 | (2017)渝0112民初4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丁朗 邹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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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4 | (2017)渝0112民初42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曾令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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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5 | (2017)渝0112民初42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杜秀军 刘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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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6 | (2017)渝0112民初42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段凤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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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7 | (2017)渝0112民初43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丁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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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8 | (2017)渝0112民初42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陈祖新 喻伶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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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9 | (2017)渝0112民初42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张可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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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7 |
10 | (2017)渝0112民初42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张可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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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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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2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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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5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张庆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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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2573号张庆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张庆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庆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112.08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张庆姝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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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2 |
(2019)渝0112民初24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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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4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李建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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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2498号李建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建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渝0112民初2498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59.63元,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500元,根据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13337.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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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3 |
(2019)渝0112民初24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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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4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左兴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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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2472号左兴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左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渝0112民初2472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82.75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210元,根据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938.9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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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4 |
(2019)渝0112民初25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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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5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雷祯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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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2516号雷祯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雷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渝0112民初2516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400.73元、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730元,根据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14874.9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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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5 |
(2017)渝0112民初43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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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3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苏波 张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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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305号苏波、张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苏波、张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波、张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29.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波、张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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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6 |
(2017)渝0112民初4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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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周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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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252号周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周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144.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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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7 |
(2017)渝0112民初42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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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杜秀军 刘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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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262号杜秀军、刘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杜秀军、刘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秀军、刘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748.64元;二、被告杜秀军、刘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公摊费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秀军、刘青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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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8 |
(2017)渝0112民初4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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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陈祖新 喻伶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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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256号陈祖新、喻伶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陈祖新、喻伶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祖新、喻伶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04.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祖新、喻伶俐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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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9 |
(2017)渝0112民初4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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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丁朗 邹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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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248号丁朗、邹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丁朗、邹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朗、邹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714.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丁朗、邹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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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10 |
(2017)渝0112民初4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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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曾令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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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297号曾令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曾令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曾令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3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令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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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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