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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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392号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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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 被告- 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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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392号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我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诉被告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与被告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动物转让协议书》及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动物交流补充协议》;二、被告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已支付的动物款245980元;三、被告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违约金44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657元,由被告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邓瑞芳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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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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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392号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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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 被告- 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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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392号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我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诉被告芜湖珍欣鹦鹉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起诉:一、判令解除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动物款24598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4万元*20%=4448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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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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